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虐兒可判離婚《民法-親屬篇》 立法院於2007年12月19日通過的重要修正法案,民法親屬篇的修正。
為了防止虐待兒童問題層出不窮,民法親屬篇1052條,修正為直系親屬,包括養父母,如果有一方虐待小孩,另一方可訴求離婚。
民法 第 1052 條 ﹝離婚之要件﹞ 第4項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,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。